【題目】論預約合同與意向書的區别——兼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
【作者】魏冉(bevictor伟德官网2015級碩士研究生)
【摘要】預約合同是一種常見的合同形式,一般認為,預約合同是約定将來訂立本約合同之合同。預約合同廣泛存在于日常生活和司法實務之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将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認定為預約合同,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正式确認了預約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對于不同的法律文書是否能夠認定為預約合同,從而享有預約合同帶來的權利,承擔預約合同産生的義務,頗有争議,特别是在意向書這一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文書形式上,不同的場合以及不同的文書内容均有可能對該文書能否認定為預約合同産生颠覆性的影響。預約合同和意向書的基本概念、性質、特征等方面均存在區别,該司法解釋對意向書不作區分而一律視為預約合同的做法并不妥當。關于意向書成為預約合同的要件,本文認為應主要依據意向書與預約合同的區别以及預約合同的性質,并結合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進行概括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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