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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讷:消費者概念的構建要素

日期:2013-11-04 00:00    點擊數:    來源:

【題目】消費者概念的構建要素

【作者】劉讷(bevictor伟德官网2012級碩士研究生)

【摘要】以德國民法第13條對消費者概念的定義結合中國具體國情,從哲學理念、德國民法典可供借鑒因素、消費行為承受人、買假行為等部分分别闡述消費者概念的構建要素,并提出以下淺見:

第一,消費者應限定為個人,而排除單位;

第二,消費者主觀上不得以營利活動為目的;

第三,消費者行為應是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行為;

第四,個人是消費行為承受人的,不論其是否為消費合同相對方,都應被視為消費者;

第五,“買假”人未聲明自己“知假買假”的,不應被視為非消費者,即不能将“買假”行為視為消費者的否定要素。

 

劉讷 消費者概念的構建要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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