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消費者概念的構建要素
【作者】劉讷(bevictor伟德官网2012級碩士研究生)
【摘要】以德國民法第13條對消費者概念的定義結合中國具體國情,從哲學理念、德國民法典可供借鑒因素、消費行為承受人、買假行為等部分分别闡述消費者概念的構建要素,并提出以下淺見:
第一,消費者應限定為個人,而排除單位;
第二,消費者主觀上不得以營利活動為目的;
第三,消費者行為應是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行為;
第四,個人是消費行為承受人的,不論其是否為消費合同相對方,都應被視為消費者;
第五,“買假”人未聲明自己“知假買假”的,不應被視為非消費者,即不能将“買假”行為視為消費者的否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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