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被碾女童小悅悅事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就此事件所涉法律問題,中德法學院德方副院長漢馬可博士(Dr. Marco Haase)接受了《中國青年報》記者的采訪。詳見下文鍊接:http://zqb.cyol.com/html/2011/10/22/nw.D110000zgqnb_20111022_5-01.htm
“立法告慰小悅悅”不如先改彭宇案判決思維
本報記者 王夢婕《中國青年報》(2011年10月22日 01 版)
10月21日淩晨,佛山被碾女童小悅悅終因搶救無效而離世。輿論痛惜之餘,有不少人呼籲,借鑒國外經驗,以立法形式“保護見義勇為者不被誣陷”,規定“見死不救者應受懲罰”。
對此,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院長季衛東教授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立法告慰”的效果不宜作過高估計,相形之下,改變“彭宇案”的判決思維“也許更為現實”。
據了解,美國、德國、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國的法律中,均有見義勇為者“免責”、見死不救者“受罰”的相關規定,這些也成為公衆眼中值得借鑒的“他山之石”。但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中國法研究中心教授本傑明•利伯曼、bevictor伟德官网中德法學院副院長馬克•漢斯今天都向記者表示,在他們看來,西方社會中的“救人意識”并非主要通過“立法”來塑造的。
“在美國的大部分州,确實有某種形式的《好撒瑪利亞法》來保障助人為樂者,使其一般不會因為救人過程中的疏忽而遭到起訴。”本傑明•利伯曼表示,“但紙面上的法律,究竟能對現實産生多少實效?實證研究表明,見義勇為的頻率,并不建立在它是不是一種‘法定義務’之上。”
馬克•漢斯也向記者證實,德國刑法中确實規定對一些“舉手之勞”卻見死不救的行為,要課以1年以下監禁或相當數額的罰金。“但是,我相信,如果你問一個德國人為什麼他會選擇幫助悅悅,答案不會是‘因為法律是這麼規定的’,或是‘否則會有人起訴我’,而是‘這是一種他人需要幫助時的自然之舉’。”
在佛山女童被碾案中,18名被斥“冷漠”的路人無一伸出援手,被不少公衆看做是4年前南京“彭宇案”的陰影投射。
2007年,南京徐老太将彭宇訴至法院,稱後者将自己撞倒,而彭宇則一直堅稱自己并沒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其扶起送醫。一審判定彭宇撞人并賠償4萬餘元,“彭宇案”最終以調解告終。“第一個下車之人,從常理分析,其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并讓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一審判決書中的上述判決詞,在“雷人”的同時,引起輿論嘩然。
有網友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彭宇案’之後,助人的成本、風險、恐懼值都提高了,慢慢就形成了現在這種‘想救不敢救’的冷漠局面。”“不知當年審判‘彭宇案’的那位法官,可知自己的一個決定,造成了如此大的蝴蝶效應?”
季衛東表示,将“想救不敢救”的社會局面歸咎于當初審理“彭宇案”的一名法官,固然有失偏頗,但要避免悲劇重演,重要的一點就是改變“彭宇案”的判決思維。
“在雙方證據都不充足的情況下,法官沒有依照‘誰主張、誰舉證’這個基本标準,而是在疑點重重時,就根據所謂‘常理’和‘社會情理’對彭宇的過失進行了可能性分析,當然難以令公衆信服。”季衛東表示。
他告訴記者,按照現代民事訴訟制度在分配證明責任方面的基本标準,應該是“誰主張、誰舉證”,由負責舉證的那一方來承擔無法查清真相的不利後果。“在‘彭宇案’中,告彭宇撞人的徐老太有義務證明彭宇存在侵權的客觀過失。”他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如果不讓負有舉證責任的徐老太承擔不利後果,就意味着,實際上在相當程度上把舉證責任推給了被告。無需借助‘見義勇為’行為來辯護,這種思路也是有悖法理的。”
馬克•漢斯也表示,若“彭宇案”發生在德國,法官會要求原告證明“是彭宇撞了她”,證據不足就不予支持。“被告沒有義務證明‘他沒有撞’。否則,每個人都會很容易随機地把損失‘賴’給别人。”
季衛東擔心,“彭宇案”的這種判決思維正在形成某種定勢,公衆在救人時不僅擔心被被救者“訛”上,更害怕的是連法官都不會支持自己。
據公開報道顯示,繼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被判罰錢的彭宇案之後,天津、湖北、江蘇及福建等地都曾上演“一方稱好心助人,一方稱對方肇事扶人”的“羅生門”。
“一旦這樣的事态普遍化,道德的大面積滑坡就無法避免。”季衛東表示。
本報北京10月21日電